海洋国家的崛起-03布雷克顿:国王在万人之上,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
上一讲我们说到普通法最初是国王集权的工具,目的是从教会和大小贵族手里来夺取案件的管辖权。按照常理,国王任命的大&法官就要冲到国王与贵族教会斗争的第一线。王权强大时,大&法官就是国王的鹰犬和爪牙。王权衰落时,大&法官就成为国王的炮灰或者是背锅侠。总之无论如何,大&法官的日子都不会太好过。
后来的历史我们都知道,国王的权力被议会牢牢的限制住。但令人疑惑的是,曾经作为国王集权工具的普通法及其大&法官,不但没有成为国王的炮灰和背锅侠,反而越来越壮大。就连议会也要净值三分,大&法官享受的地位和尊荣要远高于行政官员和议会议员。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?我们来聊一聊这个问题。
普通法早期发展历史上一个决定性的时期是布雷克顿1245年开始先后担任巡回法院的法官和王座法院的法官时期。从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到这个时候,普通法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,但是仍然杂乱无章,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整理和阐述。布雷克顿就基于对过往两千多个判例的研究,并且大量借鉴罗马法和教会法,撰写了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。原来分散混乱的普通法得到了初步的分类和整理,成为后世普通法法官研读普通法的必备经典和普通法的奠基之作。以至于著名的法律史学家霍尔斯沃斯认为,在500年后布莱克斯通创作英格兰法释义之前,这一著作无论在语言风格还是在论述的完备性方面都难有比肩者。可以说正是布雷克顿和这本书成就了普通法,从而使普通法从国王与教会贵族的斗争中解脱出来。普通法开始自成一体,成为各方的最大公约数,因此也成为海洋文明秩序的底层逻辑。
这本书有什么神奇之处,能发挥这么大的作用呢?当然这里必须声明,我的意思不是说一本书就成就了普通法的伟大,而是说这本书是普通法能够伟大的开端,起点是非常重要的。而真正的大立法者就是那些能够创造一个好的开端的人。
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讲,布雷克顿和这本书对于普通法的贡献。第一,普通法的基础是各地古老的习惯法。最初这些习惯法要靠陪审团来提供,但当法庭审理的案件足够多的时候,就可以从这些案件之中发现一些共通的法律规则。布雷克顿就从过往的案例中整理出两千多个,每个案例都代表着一类案件的处理方式,内含着呢普遍性的法律规范。因此在解决纠纷所要适用的法律问题上,法官就逐步摆脱了陪审团的限制,发展出普遍通用的法律规范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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