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洲大陆的文明之路-08博丹3:暴君也能拥有Z权吗?
在上一讲我重点和你聊了不丹概念的绝对性。绝对性有两个重要特点,一个是立法,一个是的绝对性,体现在例外状态之中。
在例外状态下,绝对的的目标其实是稳定的秩序和依法统治。也就是说,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征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准备的,正常条件下是备而不用的最后手段。但是什么情况算是紧急情况呢?这又得由者来判断。所以的绝对性确实包含了这样的可能性,那就是者。比如说一个任性的君主,随时都可能心血来潮的超越法律而行事,就像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律格言说的那样,皇帝喜欢什么什么就是法律,那么问题就来了,要是绝对者制定了恶法该怎么办?
上一讲的最后,我们就留下了这个问题。一方面按照伯丹的说法,上帝是最高的主宰,所以哪怕是者也不能够违反神的法律。就像我们说的,举头三尺有神明,天地良心是最高的权威,不能违反天理。所以要是君主或国家制定的法律直接违背了这种最高的法则,那人们就不应该遵守的。但是另一方面,按照具有的绝对性,人民或国民又没有权利去违抗者的命令。这个矛盾该如何解决呢?今天这一讲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矛盾。
上一讲我们说过,罗丹把绝对君主制当做的理想载体。所以对不丹来说,我们提到的难题就是暴君问题。欧洲历史上有共和主义的传统,这个传统是允许诛杀暴君的。例如莎士比亚的恺撒,这部戏剧写的就是罗马共和国末期的一个诛杀暴君的故事。布鲁图斯为了维护共和国的体制,与人合谋刺杀了凯撒,原因是凯撒被认定有称帝的野心。这个布鲁图斯是罗马历史上另一个布鲁图斯的后代,这另一个布鲁图斯是在罗马王政的末期,与人合力驱逐了被认定为暴君的最后一任国王,开启了罗马共和的时代。另外我们都知道,在17世纪英国内战之后,他们的国王也被处死了,成立了以克伦威尔为首的共和政体。还有1789年发生的法国大G命,在1793年的时候也同样处死了他们的国王,成立了共和国。
在共和主义传统之外,欧洲中世纪还有所谓中世纪主义的传统,它强调的是完全应当受到基本法律的约束。虽然这个派别的人不主张诛杀暴君,但是他们主张特定的人员是有权利暴力反抗的。这些特定的人员一般是指像诸侯贵族一类的高级官员,他们本身就是部分臣民的领导者。罗丹的观点和上面两种传统都不相同,他不认同高级官吏的反抗权……